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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作了哪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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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作了哪些新规定

    现行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甜产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婚后所得的财产。

   3.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三条的规定,比原《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只有一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的规定进步了许多。明确规定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经营活动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个人财产包括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等。

    现行《婚姻法》的最大突破是:规定了“约定优先”。这就是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选择适用的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婚后个人财产,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所谓“约定”,即男女双方可以事先商量“哪些财产归你、哪些财产归我”。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将不断增加。就拿个人婚前财产来说,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在婚前就有了相当的财产,结婚后,婚前的个人财产就成为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这显然有失公平。因为财产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财产权取得的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通过婚姻转化而来,这样就使一方侵犯了另一方婚前的财产权。

    因此,提倡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确立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双方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此外,按照我国的民族传统,人们没有在结婚时就想离婚的,但为了避免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更应当提倡让新婚夫妇在结婚登记时就进行夫妻财产的约定,选择他们的婚姻适用哪一种夫妻财产制。如果不进行选择的,则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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